法规核验:2026 年 10 月(依据 Regulation (EU) 2023/1230 原文及 OJ L 169, 4.7.2023 更正)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欧盟新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取代机械指令 2006/42/EC。对大多数机械来说,CE 的做法变化不大;但汽车举升机是少数几个规则明显收紧的产品之一。
在旧指令下,车辆维修举升机属于 Annex IV 产品,只要完全按协调标准(EN 1493)设计制造,制造商可以自己出具符合性声明。新法规把它列入 Annex I Part A:无论是否符合协调标准,2027 年 1 月 20 日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举升机,都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
距离切换日期约 100 天。下面按出口企业最常问的几个问题说明。
一、哪些产品受影响
Part A 第 3 类的原文是”车辆维修举升机”(vehicle servicing lifts)。按相关协调标准 EN 1493 的范围,通常包括用于检查、维修时把整车举起的固定式和移动式举升机,例如:
- 二柱、四柱举升机;
- 剪式举升机(大剪、小剪、子母剪);
- 移动式立柱举升机(用于大巴、卡车);
- 地藏式举升机,以及用于轨道车辆的举升设备。
EN 1493 不涵盖载荷状态下可移动的举升设备和机动车停车设备(立体车库)。千斤顶、变速箱举升器、轮胎拆装机等产品一般不按”车辆维修举升机”处理,但边界产品需要结合具体结构和用途判断。
二、2027 年后有哪三条路径
Part A 产品只能在以下三条路径中选择一条,每条都需要公告机构:
| 路径 | 公告机构做什么 | 适合 |
|---|---|---|
| EU 型式检验(模块 B)+ 型式符合(模块 C) | 审查设计和技术文件,检验样机,签发 EU 型式检验证书;之后由制造商按内部生产控制保证批量产品与型式一致 | 型号相对固定、批量出口的工厂,最常用 |
| 全面质量保证(模块 H) | 评审并持续监督制造商的设计、生产和检验质量体系 | 型号多、更新快、质量体系成熟的企业 |
| 单件验证(模块 G) | 逐台检验 | 非标、单台或少量项目 |
选择公告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已按新机械法规获得通报,并且通报范围覆盖 Annex I Part A 第 3 类。新法规下的公告机构通报从 2024 年 1 月起开始,具体以欧盟 NANDO 数据库为准。
三、手上的”CE 证书”怎么办
先看清证书的性质,情况差别很大:
1. 公告机构按 MD Annex IX 签发的 EC 型式检验证书。 按新法规第 52 条,证书在到期前仍然有效,已投放的举升机可以继续销售。但 2027 年 1 月 20 日后首次投放的举升机,需要按新法规完成合格评定。建议尽早与原公告机构沟通:该机构是否已获新法规授权、现有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能用到什么程度、转换需要补哪些内容。
2. 按协调标准自我声明的(MD Annex VIII 路径),手上可能还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测试报告。 这类自愿性证书不是法定的合格评定文件。2027 年后这条路径关闭,需要找公告机构做 EU 型式检验或其他 Part A 路径。已有的 EN 1493 测试报告通常可以作为样机检验的参考,能否采信由公告机构决定。
怎么核对: 看证书上是否有公告机构四位编号、依据的是 2006/42/EC 的哪个附件、证书持有人是谁、覆盖哪些型号,再到 NANDO 查该机构的通报范围。
四、OEM 和贴牌:证书上该写谁
欧盟法规以”以自己名义投放产品的人”作为制造商。按新法规,进口商或经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产品时,要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所以:
- 工厂以自己的品牌出口,工厂是制造商,证书和符合性声明以工厂名义出具;
- 为欧洲客户贴牌生产,品牌方通常就是法规意义上的制造商。证书由谁持有、技术文件由谁保管、如何提供给品牌方,需要在合同里提前约定。
不少举升机经由欧洲经销商、电商仓库销售,这一点在 2027 年切换时尤其需要和客户对齐。
五、库存和跨年订单
判断适用法规,看的是每一台举升机在欧盟首次投放市场的日期,而不是生产或发货日期:
- 1 月 20 日前已经清关、在欧盟境内合法投放的库存,可以继续销售;
- 12 月发货、1 月下旬到港清关的货物,很可能已经要按新法规,并具备公告机构证书;
- 跨年订单要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和投放时点,以及按哪部法规交付。
如果新法规下的证书在 1 月 20 日前来不及取得,最现实的做法是调整发货和清关节奏,而不是让货物在港口等证书。
六、技术文件里要同步更新的几项
公告机构评审之外,以下几项通常也要更新:
- EU 符合性声明:引用 (EU) 2023/1230 和公告机构信息;同时适用 EMC 指令,以及带无线遥控时适用无线电设备指令的,出具一份统一的声明。
- 说明书:可以用数字形式提供,但要标明获取方式,内容能打印、下载和保存;买方在购买时要求纸质版的,一个月内免费提供。
- 进口商标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网站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标在举升机上,无法标注时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 控制系统:带手机 App、无线遥控或远程诊断功能的举升机,要在风险评估中说明控制系统如何承受外部影响,包括可合理预见的恶意干扰(新法规 Annex III 第 1.2.1 条)。
- 标准版本:EN 1493 已有 2022 版,新的修订版本正在审批中。技术文件中引用的版本,应与公告机构确认。
七、现在可以先做什么
| 时间 | 建议 |
|---|---|
| 10 月 | 列出 2027 年后还要销往欧盟的型号;核对现有证书的性质和持有人 |
| 11 月 | 确定公告机构和路径;按型号系列规划型式检验,尽量减少样机和试验次数 |
| 12 月 | 更新符合性声明、说明书、铭牌和包装;与欧洲客户确认库存和到港时间 |
| 1 月 | 按投放日期控制发货和文件版本 |
型号多的工厂,合理划分型号系列很关键:哪些型号可以由同一份型式检验覆盖、哪些必须单独检验,直接影响费用和周期。
CERTPI 可以做什么
CERTPI 可以先帮您判断:现有证书和报告在新法规下还能用到什么程度、需要找什么样的公告机构、型号系列怎么划分,以及哪些文件需要更新。需要进入公告机构流程的,可以由 CERTPI 负责资料准备和全程对接。
可通过 专项合规判断 提交您的型号清单和现有证书;新法规 Annex I 的完整清单和判断方法,见 2027年1月20日后,你的设备还能继续”自我声明”吗?;其他已有 MD 证书产品的过渡方法,见 已取得机械指令 2006/42/EC 证书,2027 年后如何过渡?
说明:本文依据欧盟官方公开文本和公开标准信息整理,仅供一般参考。具体产品的归类、合格评定路径和证书转换方式,以公告机构和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意见为准。
参考资料
- Regulation (EU) 2023/1230 on machinery(EUR-Lex 原文):第 25 条第 2 款、第 52 条、第 54 条,Annex I Part A 第 3 类,Annex III 第 1.2.1 条
- Directive 2006/42/EC:Annex IV 第 16 项、第 12 条(对照旧指令下的路径)
- EN 1493:2022 Vehicle lifts(范围信息)
- prEN 1493 修订草案(审批状态)
- European Commission NANDO 数据库:Regulation (EU) 2023/1230 公告机构及通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