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举升机出口欧盟 2027 年新规:不能再自我声明 CE,现在要做什么?

汽车举升机出口欧盟 2027 年新规:不能再自我声明 CE,现在要做什么?

时间:2026-10-12 编辑:管理员

法规核验:2026 年 10 月(依据 Regulation (EU) 2023/1230 原文及 OJ L 169, 4.7.2023 更正)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欧盟新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取代机械指令 2006/42/EC。对大多数机械来说,CE 的做法变化不大;但汽车举升机是少数几个规则明显收紧的产品之一。

在旧指令下,车辆维修举升机属于 Annex IV 产品,只要完全按协调标准(EN 1493)设计制造,制造商可以自己出具符合性声明。新法规把它列入 Annex I Part A:无论是否符合协调标准,2027 年 1 月 20 日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举升机,都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

距离切换日期约 100 天。下面按出口企业最常问的几个问题说明。

一、哪些产品受影响

Part A 第 3 类的原文是”车辆维修举升机”(vehicle servicing lifts)。按相关协调标准 EN 1493 的范围,通常包括用于检查、维修时把整车举起的固定式和移动式举升机,例如:

  • 二柱、四柱举升机;
  • 剪式举升机(大剪、小剪、子母剪);
  • 移动式立柱举升机(用于大巴、卡车);
  • 地藏式举升机,以及用于轨道车辆的举升设备。

EN 1493 不涵盖载荷状态下可移动的举升设备和机动车停车设备(立体车库)。千斤顶、变速箱举升器、轮胎拆装机等产品一般不按”车辆维修举升机”处理,但边界产品需要结合具体结构和用途判断。

二、2027 年后有哪三条路径

Part A 产品只能在以下三条路径中选择一条,每条都需要公告机构:

路径公告机构做什么适合
EU 型式检验(模块 B)+ 型式符合(模块 C)审查设计和技术文件,检验样机,签发 EU 型式检验证书;之后由制造商按内部生产控制保证批量产品与型式一致型号相对固定、批量出口的工厂,最常用
全面质量保证(模块 H)评审并持续监督制造商的设计、生产和检验质量体系型号多、更新快、质量体系成熟的企业
单件验证(模块 G)逐台检验非标、单台或少量项目

选择公告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已按新机械法规获得通报,并且通报范围覆盖 Annex I Part A 第 3 类。新法规下的公告机构通报从 2024 年 1 月起开始,具体以欧盟 NANDO 数据库为准。

三、手上的”CE 证书”怎么办

先看清证书的性质,情况差别很大:

1. 公告机构按 MD Annex IX 签发的 EC 型式检验证书。 按新法规第 52 条,证书在到期前仍然有效,已投放的举升机可以继续销售。但 2027 年 1 月 20 日后首次投放的举升机,需要按新法规完成合格评定。建议尽早与原公告机构沟通:该机构是否已获新法规授权、现有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能用到什么程度、转换需要补哪些内容。

2. 按协调标准自我声明的(MD Annex VIII 路径),手上可能还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测试报告。 这类自愿性证书不是法定的合格评定文件。2027 年后这条路径关闭,需要找公告机构做 EU 型式检验或其他 Part A 路径。已有的 EN 1493 测试报告通常可以作为样机检验的参考,能否采信由公告机构决定。

怎么核对: 看证书上是否有公告机构四位编号、依据的是 2006/42/EC 的哪个附件、证书持有人是谁、覆盖哪些型号,再到 NANDO 查该机构的通报范围。

四、OEM 和贴牌:证书上该写谁

欧盟法规以”以自己名义投放产品的人”作为制造商。按新法规,进口商或经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产品时,要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所以:

  • 工厂以自己的品牌出口,工厂是制造商,证书和符合性声明以工厂名义出具;
  • 为欧洲客户贴牌生产,品牌方通常就是法规意义上的制造商。证书由谁持有、技术文件由谁保管、如何提供给品牌方,需要在合同里提前约定。

不少举升机经由欧洲经销商、电商仓库销售,这一点在 2027 年切换时尤其需要和客户对齐。

五、库存和跨年订单

判断适用法规,看的是每一台举升机在欧盟首次投放市场的日期,而不是生产或发货日期:

  • 1 月 20 日前已经清关、在欧盟境内合法投放的库存,可以继续销售;
  • 12 月发货、1 月下旬到港清关的货物,很可能已经要按新法规,并具备公告机构证书;
  • 跨年订单要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和投放时点,以及按哪部法规交付。

如果新法规下的证书在 1 月 20 日前来不及取得,最现实的做法是调整发货和清关节奏,而不是让货物在港口等证书。

六、技术文件里要同步更新的几项

公告机构评审之外,以下几项通常也要更新:

  1. EU 符合性声明:引用 (EU) 2023/1230 和公告机构信息;同时适用 EMC 指令,以及带无线遥控时适用无线电设备指令的,出具一份统一的声明。
  2. 说明书:可以用数字形式提供,但要标明获取方式,内容能打印、下载和保存;买方在购买时要求纸质版的,一个月内免费提供。
  3. 进口商标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网站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标在举升机上,无法标注时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4. 控制系统:带手机 App、无线遥控或远程诊断功能的举升机,要在风险评估中说明控制系统如何承受外部影响,包括可合理预见的恶意干扰(新法规 Annex III 第 1.2.1 条)。
  5. 标准版本:EN 1493 已有 2022 版,新的修订版本正在审批中。技术文件中引用的版本,应与公告机构确认。

七、现在可以先做什么

时间建议
10 月列出 2027 年后还要销往欧盟的型号;核对现有证书的性质和持有人
11 月确定公告机构和路径;按型号系列规划型式检验,尽量减少样机和试验次数
12 月更新符合性声明、说明书、铭牌和包装;与欧洲客户确认库存和到港时间
1 月按投放日期控制发货和文件版本

型号多的工厂,合理划分型号系列很关键:哪些型号可以由同一份型式检验覆盖、哪些必须单独检验,直接影响费用和周期。

CERTPI 可以做什么

CERTPI 可以先帮您判断:现有证书和报告在新法规下还能用到什么程度、需要找什么样的公告机构、型号系列怎么划分,以及哪些文件需要更新。需要进入公告机构流程的,可以由 CERTPI 负责资料准备和全程对接。

可通过 专项合规判断 提交您的型号清单和现有证书;新法规 Annex I 的完整清单和判断方法,见 2027年1月20日后,你的设备还能继续”自我声明”吗?;其他已有 MD 证书产品的过渡方法,见 已取得机械指令 2006/42/EC 证书,2027 年后如何过渡?

说明:本文依据欧盟官方公开文本和公开标准信息整理,仅供一般参考。具体产品的归类、合格评定路径和证书转换方式,以公告机构和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意见为准。

参考资料